王婧
近年来,彩妆出现低龄化势头。打开购物网站,各式“儿童口红”“儿童眼影”“儿童指甲油”映入眼帘。据某网络购物平台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儿童彩妆消费比2019年增长了近300%。这些产品在受到青睐的同时,安全问题也给家长带来了不少困扰。针对上述现象,国家药监局于近日首次针对儿童化妆品正式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开始对儿童化妆品独立监管。
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安全优先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适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一般来说,售卖儿童彩妆产品的商铺多在玩具店和母婴店,很少在专门的化妆品店铺进行售卖。另外,这些儿童彩妆套盒的介绍信息中多数带有“装扮玩具”“玩具套装”等标识,与玩具产品搭配销售。与其说这些产品是化妆品,不如说是一种玩具。儿童将这些“玩具”抹在脸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国家药监局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三大原则:即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具体来说,一是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二是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三是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有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标签不得标注
“食品级”“可食用”
《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规定》还首次提出,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儿童牙膏也按此规定管理。
很多生产商家为了强调产品的安全,经常宣称其为“食品级”化妆品。笔者从电商平台搜索“儿童化妆品”后,立即出现品牌不一的各式化妆套装,套装里从口红、眼影到闪粉、修容膏无所不有,价格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这些套装多宣称“无毒无味”“可水洗”“不含防腐剂”等,为了让家长放心,很多产品还特地强调采用“食品级原材料”“可以吃的口红”“植物配方”“儿童专用”等,月售百盒的不在少数。
其实,很多家长也会认为,“食品级”就是连吃都没有风险,那么抹在脸上有什么不可以呢?为此,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文章称,“食品级”化妆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因此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二是化妆品的安全性跟“可食用”没关系;三是误食化妆品存在安全风险。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的标签宣称“食品级”“可食用”等,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规定,应予禁止。
此外,《规定》还明确,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违法生产销售宣传都将从严处罚
国家药监局组织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制定专门的儿童特殊化妆品审评指导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评审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其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严重情形,并依法从重进行罚款。
按照《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生产、销售、宣传儿童化妆品的可给予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儿童化妆品的虚假宣传可能违反广告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缺乏资质生产销售儿童化妆品的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还将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在化妆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也须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打消“宝爸宝妈的顾虑”,很多商家会在产品页面注明“专为儿童设计”“天然配方”等,并晒出“权威检测证书”,但仍有不少消费者称孩子使用后眼睛过敏,脸上红肿一片。据新闻媒体报道,一位二年级女孩的家长向某地检察机关反映,孩子在使用某化妆品店售卖的眼影、气垫、粉底霜等彩妆后,脸部出现红肿、溃烂。当地检察官在该地部分化妆品店、文具店看到了自称“专为儿童设计”的化妆品,多以玩具之名在销售,经查均为“三无”产品。
相较于成人化妆品,上述违法行为出现在儿童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规定》第二十条提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上述以玩具为名销售儿童化妆品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黑心厂商或涉嫌刑事犯罪
据新闻媒体报道,一对年轻父母一直给孩子使用某品牌婴儿霜,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孩子胖得不正常,脸部肿大得像个“大头娃娃”。经权威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使用了含激素的面霜所致。经检测,该品牌婴儿霜含有一种外用糖皮质激素。这种激素不适合12岁以下儿童使用,长期大量使用会导致发育迟缓甚至致畸。
针对这些黑心厂商及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涉事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受害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企业违反了我国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涉事企业生产销售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婴儿面霜造成婴儿身体严重损害,将面临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为了促销,很多售卖儿童化妆品的店铺宣称,使用彩妆有助于提高孩子在儿童时期的审美,以及社交能力培养,引得不少宝爸宝妈前往购买。从科学的角度看,正规的彩妆产品基本都是以成年人的皮肤条件为服务对象进行设计与开发的,未必适合未成年人。国家所提倡的儿童化妆品是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本着健康第一的原则,社会应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力度。
首先,当前国家出台《规定》对儿童化妆品独立监管,确实对儿童化妆品乱象起到遏制作用,但是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特质不同,婴幼儿期的儿童与年龄稍长的儿童有着明显区别。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要充分考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生理特质,分阶段地进行监管。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大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等媒体平台作用,普及儿童化妆品选购与使用常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妥善应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准确区分化妆品与玩具的区别,引导消费者理性选购、合理用妆,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用妆安全。
再次,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安全负责,应清楚意识到儿童使用化妆品的健康风险,为孩子慎重选择合适的产品,同时也应引导孩子正确认识及使用化妆品,倡导自然美和健康美。
最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势在必行,从源头上杜绝儿童用妆隐患。社会合力督促企业严格管控化妆品原辅料质量,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不良反应监测,确保儿童用妆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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