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如何认定
2023-06-02 10:43:11来源: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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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危险驾驶案【案例要旨】行为人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类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号:(2019)赣1025刑初9号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抚州法院网 2019年5月15日2.超标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该车辆的行为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危险驾驶案【案例要旨】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案号:(2019)津01刑终170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7辑》(2021年第3辑)3.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秦某、刘某危险驾驶案【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0月11日第3版4.在酒驾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饮酒致使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危险驾驶案【案例要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2日第3版5.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刘勇危险驾驶案【案例要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案号:(2018)皖12刑终103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1辑》(2019年第1辑)

司法观点

一、醉驾案件如何认定“道路”及“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本罪发生地必须是“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道路”。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1.所谓“醉酒驾驶”,判定驾驶者是不是醉酒,要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要通过检验计算判断。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求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所谓“追逐竞驶”,应该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而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追逐竞驶”不等于“超速行驶”,不能把高速行驶的车辆认定成本罪。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摘自张世琦,邓卫卫,雷雨波,于跃:《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第81页。)二、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主要理由是: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摩托车的速度,与摩托车没有什么区别,应当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驾机动车没有区别,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规范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而设定的标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该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长期缺乏有效规范,大量超标自行车仍然继续在上路行驶,有关方面在认定时应当慎重,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发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道路的状况以及行为人醉驾电动自行车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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